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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企业劳动用工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7-08 10:53:57 影响了:

  疫情下企业劳动用工注意事项

  上海的企业正在各级政府的正确引导下有序复工,现就此次用工注意事项进行交流。

  Q1:用人单位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造成不能及时支付工资,合法吗?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部分企业延迟发放1月份的工资,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前提下,单位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违法。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Q2: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2020年2月份期间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答:2020年全年366天-全年标准双休日104天-特殊休息日7天-全年国定假日11天=全年制度工作日244天。具体为:

  1月17天、2月15天、3月22天、4月21天、5月20天、6月21天、7月23天、8月21天、9月22天、10月18天、11月21天、12月23天。

  ①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标准工时为当月制度工作日×8小时。如2020年1月份工作日17天,即17天×8小时=136小时;2月份工作日15天,即15天×8小时=120小时;3月份工作日22天,即22天×8小时=176小时;以此类推。

  ②实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标准工时按如下原则确定:计算周期为2020年1月至3月的,标准工作时间为54天×8小时=432小时;计算周期为2020年2月至4月的,标准工作时间为58天×8小时=464小时;计算周期为2020年3月至5月的,标准工作时间为63天×8小时=504小时;以此类推。

  ③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标准工时为实行之月起12个月制度工作日之和×8小时。如2020年全年工作日244天,即244天×8小时=1952小时。

  Q3:因政府原因实施交通管制员工无法返回上海复工的,能否按照旷工处理?

  答:不能算旷工。但是前提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举证被交通管制的政府发布的管制通知等,员工应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通过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请假,等交通管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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