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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9 09:31:51 影响了:

 广西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全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责分工】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业务培训,负责自治区本级监管项目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发和管理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以及办理评标专家入库工作。

设区市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其监管项目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

第五条  【入库方式】评标专家入库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

第六条  【资格认定条件】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标投标及水利工程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

(二)从事水利工程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8周岁;

(五)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六)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七)无在公共资源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移出评标专家库情形;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入库流程】评标专家入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个人向居住或工作所在地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进行资格认定后将入库专家名单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领取参加评标活动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义务】评标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工作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履职;

(三)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评标;

(四)准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其他教育学习活动;

(六)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30日内申请变更;

(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一标一评与年度考核】采用“一标一评”的方法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在每次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代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等有关人员对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遵守评标纪律情况、职业道德等进行评价。

评标专家一年内“一标一评”出现两次评价不合格的,本年度考核不合格,下年度将其设置为“限制抽取”6个月。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一般失职行为】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提供的考勤、考核材料,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失职行为:

(一)参加评标迟到15分钟及以上;

(二)确认参加评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工作;

(三)拒绝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通讯工具统一管理等工作;

(四)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索要不合理评标劳务费用;

(六)不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申请变更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严重失职行为】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职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有关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明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九)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调查;

(十一)无故拒绝参加重新评审;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一般失职行为处理】评标专家存在一般失职行为的,由负责监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示教育,并在一定时期内将其设置为限制抽取,届满后自动恢复正常状态。

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第(二)项情形之一的,设置为“限制抽取”6个月:

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至第(六)项情形之一、“限制抽取”6个月届满后半年内参加评标活动,再次出现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设置为“限制抽取”12个月:

评标专家“限制抽取”12个月届满后一年内参加评标活动,再次出现本条第三款情形的,将其移出评标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严重失职行为处理】评标专家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由负责监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示教育,并将其移出评标专家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处理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作出限制抽取决定的,应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评标专家,并由自治区水利厅统一将处理决定推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有关人员名单从评标专家库中删除或在评标专家库中对有关人员采取限制抽取等措施。

第五章   

第十六条  【解释主体】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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