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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模拟试题答案 政法干警试题

发布时间:2018-09-15 18:53:47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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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单项选择题
  1.【答案】B。解析:甲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如果某甲向公检法等机关告发意欲使乙受刑事处罚,则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本案中甲只是将诽谤的情况写成小字报散发。
  2.【答案】B。
  3.【答案】A。
  4.【答案】D。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5.【答案】A。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
  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6.【答案】C。解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本案例中,甲对乙的死亡不存有故意心态,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7.【答案】D。解析:不作为的危害行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行动;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选项A属于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选项B属于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选项C的出卖行为也是作为行为。选项D中丁的行为属于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构成遗弃罪,属于不作为。
  8.【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18条第l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本题应选B。
  9.【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其最本质的特征为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非法拘禁罪就是最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拘禁罪中,非法拘禁的行为以及由非法拘禁行为所引发的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者限制的不法状态自犯罪着手时起,就同时不间断地处于持续过程之中。而本题的选项中所给出的牵连犯、连续犯属于处断的一罪。结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A。
  10.【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具体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所以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133条、第114条、第116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1.【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专利权的保护期。专利权保护期因专利类型有所不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l0年。故答案为A。
  12.【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产生时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何时产生取决于作品的完成,而不是作品的发表或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未对作品类型加以区别,因此,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适用于所有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13.【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m租人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出租财产,仅仅是财产使用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还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当然有权进行处分转让租赁物。但毕竟租赁合同在先.转让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而言,当然是继续有效。此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14.【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5.【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何时产生约束力,这对要约人而言至关重要。我国《合同法》第l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而非要约发出生效。故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l9、20条规定,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因此C、D两项表述是错误的。
  16.【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不论什么遗嘱,都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以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相对自书遗嘱而言,信任度较低.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条件较为严格,即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只有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只要写明日期即可.故答案为C项.
  17.【答案】A。解析: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的取得,例如对遗失物、漂流物等的拾得;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转移(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包括继承和转让。本题中,A选项中甲基于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是继受取得,当选,B、C、D都是原始取得。
  18.【答案】C。解析:选项A属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加以调整。选项B、D的关系属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选项C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19.【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姓名权的内容。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专属权利,其内容主要是决定、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干涉,其绝对不能转让。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20.【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l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饭店与甲之间虽然有协议,但是该饭店经理未经甲的同意将照片寄送杂志发表,这一方面违反了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面也侵犯了某甲的肖像权,所以A、C项正确.故不选。依据《著作权法》的原理,摄影作品是作品,著作权归属作者。而本题中经理在工作期问利用本单位的器材和机会拍照,因此本题中照片应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归饭店所有。所以B项正确。餐饮杂志的行为未经某甲的同意,并且营利性地使用某甲的肖像,构成了侵犯某甲的肖像权的行为。但是对某甲的隐私并没有构成侵犯.因此D项说法错误。
  21.【答案】D。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例中,13岁的丙既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甲、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排除。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教唆者不属于教唆犯,而是属于间接正犯,应当对其单独按照所教唆的犯罪论处,所以甲的行为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22.【答案】B。解析:《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对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在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普遍管辖原则处于补充地位,只有针对少数国际犯罪,不能适用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时,才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3.【答案】C。解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与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该合同失职罪是法条竞合,玩忽职守是普通条款,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该合同失职罪是特殊条款,仅仅适用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玩忽职守犯罪。
  24.【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D符合题意。
  25.【答案】A。
  26.【答案】C。
  27.【答案】D。解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所以,选项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可能排除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只是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不能排除犯罪故意,对刑事责任也不能发生任何影响。所以,选项B对象认识错误也不能排除犯罪故意。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可能影响犯罪停止形态,即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所以,选项C手段认识错误也不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客体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对于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一般认为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即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在客体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8.【答案】A。解析:体现犯罪实质特征的犯罪要件是犯罪客体。
  29.【答案】C。
  30.【答案】B。解析:因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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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答案】B。解析:《物权法》中规定了拾得物的归属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物权、债权关系,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除文物外,参照拾得物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原则上归权利人,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本案的埋藏物银圆不属于文物。又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许可,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银圆为王建林所埋藏。能够证明.可以归其所有;王建林已死,王天民为其孙,属于继承人之列,银元应归于王天民所有。
  32.【答案】C。解析:本案中,小宋是否为消费者不是看小宋是否真正消费。小宋受朋友的宴请属于《合同法》规定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即小宋属受益一方,当然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责任。A、B错误。注意,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并不是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是看有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否则就要承担责任。D项错误。
  33.【答案】A。解析:《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可见A选项为正确答案。
  34.【答案】B。解析:根据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可以确认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同时由于管理人对于牛的死亡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必要费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B。
  35.【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虽然乙因故辞职,但是因为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使丙餐厅有理由相信乙是有代理权的,形成表见代理,所以甲公司应该付款。
  36.【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认识能力已足,所以本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刘某救火中手部烧伤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l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该偿付,故选C。
  37.【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效力未定合同的范围。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加以确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胁迫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A、C两项因重大误解和因胁迫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D项也欠缺效力未定行为的特征。因此,只有B项符合本题意。
  38.【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事实。根据与人的意志的关系,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当然与主体的意志无关。本题中,“甲的出生”与其个人意志无关,但一经出生,与其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父母负有抚养甲的义务。这一抚养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事件。“父母协议离婚”,其结果是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正是父母意志决定的结果,属于行为。由于本题所问的是“引起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及甲之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实”,抚养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在前.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在后,因此,事件在前、行为在后,本题的答案是C项。
  39.【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管合同成立时间。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其成立必须以交付实物为依据。因此,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能说明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除非有关于成立的特别约定:保管人签字和保管费的交付,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过程,但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可见,只有B项符合题意。
  40.【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内容。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根据物权法定主义要求,担保物权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才能确认。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其中.通过对物行使权利发挥担保功能的只有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方式。因此,抵押、质押、留置中产生的对担保物行使的权利为担保物权,故本题答案应当为B项。其他备选答案中多出的典权,由于其目的也在于融资,有一定担保功能,但担保法未规定其为担保方式,所以,典权不属于担保物权。
  二、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多项选择题
  41.【答案】AD。解析: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共同故意犯罪不仅是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这就表明甲与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杀人的共犯。可以排除B选项。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为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也就意味着所有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达到了既遂状态。本题中,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实施阶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乙继续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达到了既遂状态,甲作为共同犯罪人,其行为也自然达到了既遂状态。因此可以排除C选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42.【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不能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的不作为。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根据。只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且为刑法所承认,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害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43.【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理论上认为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法律基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止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故对防卫时间加以严格限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在实践中,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被认为是不法侵害已经终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44.【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处断的一罪的具体形态。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45.【答案】BD。
  46.【答案】ABD。解析: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相对,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要求对方给予报酬。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因此,选项A、B、D都属于有偿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故选项C属于无偿合同。
  47.【答案】BCD。
  48.【答案】BCD。
  49.【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甲、乙订立租房协议.但不能马上生效,得等到甲之子出国,空出的房子才能提供给乙租用。甲之子何时出国,处于不确定状态,但该事实直接影响着甲乙所立合同的效力。甲和乙的租房合同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该租房合同事实上存在.表明该法律行为成立,但由于条件尚未成就(甲之子未出国),表明该行为尚未生效。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应当是BC。
  50.【答案】AC。解析:《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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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简答题
  51.【参考答案】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4)罪犯分子已满十八周岁。
  累犯的法律后果为:
  (1)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3)对于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52.【参考答案】(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进行的。而侵占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4)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采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
  53.【参考答案】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行为、物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人损害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有:
  (1)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法律后果以及抗辩事由都由法律严格规定。
  (2)特殊侵权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3)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加害人对于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 证责任。
  (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存在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现象。
  54.【参考答案】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其构成条件有:
  (1)须一方获得利益。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而自己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即使依法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2)须他方受到损害。他方确实受到损害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要件。受到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他方受到损害,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前者是指因一方受益使他方现有财产减少,后者指应得利益没有得到。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一方之所以得利正是由于他方受到损害,也就是同一事实引起两方面的结果,即一方受益、他方受损。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获利一方受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是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又一个要件。
  四、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辨析题
  55.【参考答案】(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标准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而不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
  (3)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实行犯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主犯。
  (4)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实行犯起到了次要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从犯。
  (5)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的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胁从犯。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标准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为主,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
  56.【参考答案】(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女儿出嫁,与其配偶组成新的家庭,但是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解除与父母之问的赡养扶助关系。对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错误。
  (3)就继承关系而言,女儿不因出嫁而丧失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只要女儿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女儿仍然司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也是错误的。
  (4)当然,女儿出嫁,与其配偶组成新的家庭,女儿对其配偶乃至其子女就应当负有一定义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儿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不能据此认定该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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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法条分析题
  57.【参考答案】(1)本条规定的是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①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④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含义是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罚金;也可不判处主刑,单处罚金。
  (3)“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是指刑法如果已将某些诈骗行为另外规定为特别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在本条与这些特别条款竞合时,特别条款优先适用,排斥本条适用。
  (4)①甲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②甲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但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8.【参考答案】(1)该条是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2)法律规定代位继承的意义在于,切实维护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合法的继承权。
  (3)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为:
  ①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③须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④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依据代位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六、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案例分析题
  59.【参考答案】(1)黄军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诬告陷害罪。
  (2)本案中,黄军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刑法》可以从轻、减链处罚。
  (3)方某不构成犯罪。《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所谓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就是指有适用诬告陷害罪的规定。方某因缺乏诬陷的故意,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不构成犯罪。
  60.【参考答案】(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第一,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第二,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第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
  (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能请求女子偿付。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向服务员借的l00元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由女子偿付。如果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但如果女方自愿给予,法律可以接受。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据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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