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
证书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煤矿“五职矿长”为: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第二条 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 、B 两种类别。
(一)以下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必须持A 类证书: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二)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持B 类证书。持A 类证书的人员担任“五职矿长”可涵盖其他类型煤矿,持B 类证书的人员不得在前款类型煤矿担任“五职矿长”。
第三条 持A 类、B 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一)持A 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二)持B 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鼓励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A 类或B 类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类别安全资格证书的,
一律不得担任煤矿“五职矿长”。相关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监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审核,不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得参加“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取证培训。
第五条 已经持证在岗的煤矿“五职矿长”,必须在本办法施行6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
“五职矿长”任职单位(煤矿)发生变化时,必须在新任职15日内向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3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 煤矿“五职矿长”必须接受全省统一组织的安全知识和履职能力考试,考试不合格(含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证书类别作相应降级直至注销处理。
第七条 煤矿“五职矿长”以外其他管理人员持证,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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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时间表
说明: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以集团公司注册地为准;未纳入主体企
业煤矿以煤矿所在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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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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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申请汇总表
集团公司(煤矿)名称(盖章): 经办人: 手机:
1、本表后附安全资格证书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换证申请表、照片; 2、本表电子版、照片电子版在换证时提交给换证审核部门。
附件4
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资料接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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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由换证审核部门填写,一式两份,煤矿企业经办人保留一份,取新证时凭此表取回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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