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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行业员工保密协议

发布时间:2020-08-12 08:58:50 影响了:

  制造行业员工保密协议

  甲 方(员工): 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为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合同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一定期间内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签订下列保密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双方确认,本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乙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策略、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薪酬福利数据、绩效考核办法、招聘进货渠道、管理诀窍、买卖意向、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书内容以及尚未批露的公司股东会和公司董事会决议、分红方案,等等。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著作权(依照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或在劳动合同终止后 个月内所完成、与乙方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书面向乙方申请。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定、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泄露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除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按照乙方保密制度的规定,甲方对不得知悉商业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代理人,接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甲方保证,不让无关人员特别是竞争对手进入公司技术部、质量部等各部门和资料室等保密区域,不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在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前,甲方仍须依据本合同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充分考虑了甲方任职期间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 元(¥ ),作为乙方保守甲方秘密的补偿费,该补偿费与工资同时支付给乙方。故而无须在甲方任职时或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七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和差旅费等):乙方因此而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八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九条:甲方承诺,在乙方任职期间或离职后 年内,不得自行生产、经营同行业产品或提供同行业服务;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行业产品或提供同行业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十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乙方可以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这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协议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固定的工作场所之内。

  本协议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保密补偿费累计总额20倍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五条: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 方: 乙 方:

  住 址: 住 址:

  身份证号: 代表: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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