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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除恶涉及哪些刑法罪名

发布时间:2019-10-29 16:09:47 影响了:
打黑除恶涉及哪些刑法罪名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关于黑社会,都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对此,华律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打黑除恶所涉及刑法罪名有哪些,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打黑除恶涉及哪些刑法罪名

  其中包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如下所述:

 

  (一)关于打黑除恶的刑法条文规定《现行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四条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说明:本条被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三条修订。本次修订的要点之一是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内容,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但与1997年刑法原条文相比,法定刑变重。故在处理201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时,必须注意现行刑法第294条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三)修订前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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